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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把握党和法的关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三十讲》学习体会(二)

信息来源:2018年06月05 日的“法制网” | 作者: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左 鹏 | 发表日期:2018/06/05 | 点击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各方面,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但与此同时,仍然有人在炒作“党大还是法大”的伪命题,妄图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甚至否定党的领导。对此,我们一定要正确认识把握。

一般意义上讲,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党是一种政治组织,有着特定的政治主张;法是一种行为规范,体现着国家意志。党取得执政地位后,都会把自己的政治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所以,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种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法治是政治的外在表现,政治是法治的内在依据。

具体到当代中国,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既是由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逻辑和中国人民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逻辑所决定的,也是由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党内最高法规的形式所确定的。基于此,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方针,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2017年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由此可见,提出依法治国的是我们党,把依法治国上升为治国方略并付诸实施、不断推进的也是我们党。可以说,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践行依法治国,绝不是要削弱和否定党的领导,而是对党的领导地位的加强和改善,以更好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

从这个意义上讲,党和法、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高度统一的。党作为长期执政者,是要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法作为由党的主张转化而来的国家意志,维护的正是广大人民和国家、民族的根本利益。我们强调党的领导是全面领导,自然包括对社会主义法治各领域工作的的领导和统筹;同时,社会主义法治也是党高度自觉的法治,具体表现在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有一点必须明确,我们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依宪依法治国、依宪依法执政,同西方所谓的“宪政”有着本质不同。西方所谓的“宪政”,其实就是两个或多个政党依照本国宪法,通过竞争性选举交替上台、轮流执政,其实质还是资产阶级专政。在我国,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长期执政地位是由宪法明确规定的,体现的是全体中国人民共同的意愿和选择,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否定党的领导,都是错误的、有害的,都是违反宪法的,都是绝对不能接受的。

而且,党和法之间不存在谁比谁大的问题。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不能说是“党比法大”;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也不能说是“法比党大”。有人炒作“党大还是法大”问题,实际上是在制造政治陷阱。党与法,法治与政治,是相互依托,共存共生的。正如习近平指出:“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

所以,“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对于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力只有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否则,滑出法治轨道的权力就会像洪水一样泛滥成灾,损害的不只是人民的利益,也必将危害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高度统一、有效运行。